爱惜常住物,如护眼中珠。兴利莫如除弊,尽公自尔无私,信施膏脂,沾染便成业海,伽蓝因果,明察即是福基。铭云:物属招提,丝毫难犯,守在尔躬,必慎必敬,清若澄潭,正如直干,无曲无私,何忧何患,一有参差,天龙较勘。
一、监院乃大众所倚,须发好心扶持丛林,弊端要革,利益要兴,不可糊涂度日,只图虚名,所为悖理。大众劝不从者罚出院。
二、众职皆有人充,监院所管何事,须统理一切,时时觉察,处处留心巡视。各职有事,俱白监院议断。亦不得自专,凡事必同两序大众共议否则若称能,辨事不妥,小则客之,大则罚出院。
三、副寺出纳常住财物等件,须登记明白,失记者罚,糊混不清者罚及出田收租收银,银至通知两序同看,验过封记,用时,当众开封,私用者罚。
四、库司管田务各事,交付器物,必须明白,不得损坏。如有失落者令赔。赔银仍买原物,违者罚。
五、库头管各色物体出入,当与不兴,不当与而与之者皆罚。
六、发给香烛油米果菜等,须照例而给之,如循私加减者罚。
七、买卖或收租时,暗中取利者,罚后出院。
八、米麦等收至,查明登记,此系大众慧命所关,不许出还店铺债账及出耀等情。如有违者,大众公摈之。
九、各殿堂寮房在库房领取各物,库房须立簿记账。
十、一切财物各以公济私及私情假借交代不清者罚。
十一、。饮食背众及恣意多用常住物者罚
十二、各处香烛及一切应用之物,须先备妥,用时不齐者罚。
十三、监修将工人所用之物件出入随手登记,失记者罚。如偷安不查工匠及工账不清者罚。
十四、病人需要物件,看病之轻重及需要之多少,从公给之,如违者罚。
十五、饮食不时检查,若以馊烂与众食,不当心承管者罚。
十六、若有亡僧遗物,不得误用。违者罚。
十七、每月初三日须召集两序核算上月出入账项一次,不清者罚。
十八、每年完量税票,须呈存方丈,如私藏者罚。
十九、库房职事如有调换,旧任须一一点明,当监院面交与新职事,违者或交代不清者赔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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